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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广东药科大学章程(2021年核准稿)

广东药科大学章程
(2021年核准稿)

 


序言

广东药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前身是1958年6月成立的广东省卫生干部进修学院,1978年12月在广东省卫生干部进修学院的基础上成立广东医药学院,1994年2月更名为广东药学院,2016年3月更名为广东药科大学。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药学中西、医道济世”校训,弘扬“励志笃行、融通日新”校风,发扬“自强不息、追求卓越”精神,坚持“立德树人、师生为本”理念,彰显“以药为主、药医结合、药工融合”特色,主动服务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和健康中国战略,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药科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药科大学,中文简称为“广药大”;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GDPU。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光汉直街40号。
    学校设有三个校区五个校园,分别是广州校区(大学城校园、赤岗校园、宝岗校园)、中山校区(校园)和云浮校区(校园)。

学校经举办者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学校网址是http://www.gdpu.edu.cn

学校邮编是510240。

第四条 学校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学校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和调整年度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和程序;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五)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的交流和合作;

(六)确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决定各机构的人员配置;

(七)调整岗位结构比例,评定聘用人员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及经费;

(九)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主要职能;

(三)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九条 学校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学历继续教育以及多种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

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涉外办学活动、国际学生及港澳台侨生教育、非学历教育活动及其他教育合作项目。

第十条 学校坚持以药为主,药医结合,药工融合,多学科协调发展。

学校设置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等学科门类,并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药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治理体制,并可依法自主调整管理模式。

学校实施教授治学,加强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依法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自主。

学校实施民主管理,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务委员会、校长办公会根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学校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并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广东药科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全面工作。

全委会选举产生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全委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委会履行。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学校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广东药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广东省监委在学校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上级纪委监委授权履行监察职责。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会时,由其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的其他事项按照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完善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依其章程经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

(八)学术道德规范、科学伦理规范;

(九)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特聘)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二十三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科学伦理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在二级学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并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学校批准的组织规程或者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校长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学位管理工作制度;

(二)审议调整或者撤销学位授权点;

(三)审查通过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决定研究生指导老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七)受理和解决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相关申诉;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二级学院(部)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及学校批准的规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运作、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共青团广东药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上级团委的指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团委。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和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通过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向和工作任务;

(四)制定、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五)审议提案工作报告并反馈相关提案的处理情况;

(六)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为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及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  内设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调整职能。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是学校管理、服务、运行的工作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保障学校有效运行。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院(部)、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单位,并可根据有关规定变更或撤销学校的教学科研单位。

学院(部)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各项工作。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部)相应的管理权限和职责,指导和监督学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部)的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订和落实学院(部)的发展规划,进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学术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设置、变更、撤销本院(部)内设机构;

(三)根据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本院(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四)监督本院(部)教职工履行聘用合同,对本院(部)教职工进行考核管理;

(五)依照有关规定教育和管理学生;

(六)管理并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其他教学科研单位按照设立的宗旨、工作目标和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学院(部)及其他教学科研单位在行使职权时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学院(部)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是学院(部)的政治核心,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学院(部)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确保教职工党支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按照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部)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财务资产、思想政治工作等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院长(主任)、党委(党总支)书记按照会议内容分别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学院(部)设立基层工会组织,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学院(部)党委(党总支)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院(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依照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学校批准的组织规程或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第四章  直属附属医院

第三十七条 直属附属医院是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是学校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直属附属医院院长及其他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十九条 直属附属医院作为学校的临床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教学、学术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职责。

第四十条 直属附属医院在履行学校授予的职责方面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具体事项按照学校制定的直属附属医院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突出社会责任感和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广、实践创新能力强的高级医药人才。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学校对完成教学计划、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据人才培养规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协同育人体系。

学校建立以校内质量控制为主、多方参与的教学质量监控制度,公布年度教学质量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校重视基础研究,着力加强应用研究,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工作,鼓励产学研用相结合,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学校实行校、院(所、中心)两级科学研究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学术评价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术创新,保障学术自由,弘扬严谨求实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十六条 学校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致力于促进国际医药文化交流和中华优秀文化传播。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职工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和岗位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解聘等,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学校为教职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或岗位要求的工作,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按照工作职责及相关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公平获得进修、培训等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七)按照聘任职务或岗位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省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表达异议和依法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学校考核;

(三)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维护学校名誉和学校合法利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执行以下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与学校发展水平和财力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二)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的表彰和奖励制度;

(三)与学校发展、学科建设和岗位需要相适应的教职工培养与培训的发展制度;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教职工的救助制度;

(五)参与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置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教职工申诉。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教职工根据受聘岗位纳入相应系列岗位管理。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权限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职称评审委员会人员构成规则、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员聘任或者解聘、晋升、流动、奖惩和确定绩效工资的依据。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心理健康、就业创业等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公平获得国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师德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四)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五)维护学校名誉和学校合法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学校支持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自主活动和自我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表彰和奖励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

学校依规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设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确定。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则,以各种形式依法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合作,通过各种方式为地方服务,并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签订合作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学术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六十四条 由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接受学校监督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立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基地,拓展教学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基地的权利和义务按合作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广东药科大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广东药科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负责协调、管理校友事务,按照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可以设立校友分会。
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及前身院校学习、工作或获得学校各种荣誉学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学校为校友提供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广东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管理和运作基金。
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吸收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扩充办学资源。

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


第九章  学校资产

第七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六)捐赠收入;

(七)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研究经费,扩充事业发展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对所拥有的或者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学校建立资产配备、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管理和监督制度等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七十三条 学校重视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使用教职工和学生的智力成果。


第十章  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训为“药学中西、医道济世”。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风为“励志笃行、融通日新”。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采用毛体校名书法全称、英文简称GDPU,象征医药和生命的橄榄枝、象征广州的木棉花,以及充满活力的广药大人、1958年建校年份等元素精致构图设计而成。校徽为圆形,以深蓝色为标准色,代表知识的海洋、科技的深邃、理性的思考,蕴涵学风、教风和校风。校徽视觉传达的主旋律,是学校师生勇于攀登科技高峰,在知识的海洋任意展翅翱翔。学校拥有校徽专有权。图示:

 

 

 

第七十七条 学校拥有标识专有权。学校标识图示: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为中华医药谱新章》。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18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校内管理制度、办法等均应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应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修订。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常委会1/3以上常委;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3个以上代表团联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联名;

(五)5个以上二级单位(包括学院、行政部门)联合;

(六)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联名。

提交章程修订动议应当附加修订案建议稿。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全委会以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同意作出。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