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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相关制度

广东药学院非直属(附属)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广药〔2015〕7号)

2015-09-17       浏览量:

广东药学院非直属(附属)医疗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非直属(附属)医疗机构是我院医疗资源重要组成部分。为明确非直属(附属)医疗机构的职能,并进行必要、有效的管理,根据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对高等医药院校临床合作和临床教学基地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直属(附属)医疗机构是指原隶属关系、编制及经费下达渠道均不变,在原医疗机构名称不变的基础上冠予学校(附属)医疗机构的名称,与学校保持协作发展、资源共享、互惠互利、互相支持的长期稳定协作关系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 非直属(附属)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我校与合作医院共建非直属附属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循《广东省高等医学院校非直属附属医院认定方案》(粤医教基〔2008〕1号)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粤医教基〔2008〕1号)相关规定,按程序规范建设。

第四条 学校委托科技产业与社会服务处为学校非直属(附属)医疗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非直属(附属)医疗机构的申报、立项、监督及协调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非直属(附属)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应达到二级甲等或相当于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应在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实施板块建设上达到广东省高等医学院校非直属(附属)医院认定方案的要求。

(三)每年应投入一定比例的医教研经费用于与学校的合作。

第六条 申请成为学校非直属(附属)医疗机构的程序如下:

(一)有意成为学校非直属(附属)医疗机构的单位,需向学校提供单位的申请材料及其基本情况。

(二)学校职能部门组织领导专家对提出申请合作的单位进行考察、论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上报学校批准。

(三)学校与单位协商签定《广东药学院非直属(附属)医疗机构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符合条件的非直属(附属)医院与学校共同上报省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学校有责任监督和检查非直属(附属)医疗机构的医教研质量和管理工作,确保医教研的质量。

第八条 医疗单位在创建我校非直属(附属)医疗机构的过程中,学校可组织专家对单位创建工作给予指导、督导、培训,力争创建工作取得成效,促进非直属附属医疗机构医教研能力的提高。

第九条 合作单位需经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委派的非直属(附属)医院评审专家组的评审认定通过,在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正式发文批准后,方可使用“广东药学院附属XX医院”名称。

第三章 教师聘任与科研教学

第十条 非直属(附属)医疗机构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推荐参加教师系列职称的评聘,具有医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被学院聘为副教授、教授的教师可以推荐参加学院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具体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与非直属(附属)医疗机构开展医药技术合作、科学研究。非直属(附属)医疗机构可申报学校的相关科研课题,学校定期开展对非直属(附属)医疗机构的重点专科、特色专科进行学校级别的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非直属(附属)医疗机构应参加学校对医教人员的各类培训,并承担学校相应的教学任务,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非直属(附属)医疗机构承担理论课教学时数,支付课时津贴;根据在医院见、实习的学生数和见、实习时间,付给医院见、实习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由科技产业与社会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一年。

(2015年1月13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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