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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相关制度

广东药学院章程(广药〔2015〕66号)

2015-10-08       浏览量:

广东药学院章程

序 言

广东药学院的前身是1958年6月成立的广东省卫生干部进修学院,1978年12月在广东省卫生干部进修学院的基础上成立广东医药学院。1994年2月更名为广东药学院。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自强不息,追求卓越”的传统,以服务国家医药卫生事业和产业发展、造福人类健康为办学使命,崇尚学术、注重实践,致力于建设“以药为主、医药结合”的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医药大学,使其成为国家培养高素质医药专门人才和医药创新与应用的重要基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广东药学院;英文名称:Guangdong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设立四个校区,分别是广州大学城校区、中山校区、赤岗校区和宝岗校区。

广州大学城校区地址:广州市大学城外环东路280号。

中山校区地址:中山市五桂山长命水大街9号。

赤岗校区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海大道283号。

宝岗校区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光汉直街40号。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注册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光汉直街40号。

学校网址:http://www.gdpu.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学校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和调整年度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和程序;

(四)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的交流和合作;

(七)确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决定各机构的人员配置;

(八)调整岗位结构比例,评定聘用人员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及经费;

(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药为主,医药结合,多学科协调发展。

学校设置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等学科门类,并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以校、院二级管理为主的内部治理体制,并可依法自主调整管理模式。

学校实施教授治学,依法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自主。

学校实施民主管理,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第九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依法集体研究决定。

学校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广东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是党代会闭会期间学校的领导机构。

学校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党委常委会履行。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学校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的其他事项按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节 学术治理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依其章程经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与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五)审议决定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

(六)审议决定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标准;

(七)审议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

(八)审议决定学术道德规范、科学伦理规范;

(九)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十)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十一)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十二)评定学校所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十四)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十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科学伦理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在二级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并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学校批准的组织规程或者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校长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学位管理工作制度;

(二)审议调整或者撤销学位授权点;

(三)审查通过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决定研究生指导老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七)受理和解决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相关申诉;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二级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及学校批准的规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师编制与职务评聘委员会。该委员会指导、决定教师编制数、职位设置、职务评聘等工作,由学校党政负责人和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各学科教授组成,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校长为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教师编制与职务评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每学年各院系的编制数和职位数。

(二)审核决定教师职务的评聘。

(三)批准各学科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的工作业绩标准。

(四)批准对教师的中止聘任合同或作出解除聘任合同的决定。

(五)受理和解决教师编制与职务评聘方面的申诉。

(六)决定未担任过教授职务者(或未获得正高职称者)受聘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职务的聘任。

(七)决定教师编制与职务评聘方面的其他事项。

教师编制与职务评聘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教师编制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运作、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通过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向和工作任务;

(四)制定、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五)审议提案工作报告并反馈相关提案的处理情况;

(六)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节 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调整职能。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是学校管理、服务、运行的工作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保障学校有效运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主体签订合作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学术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二十六条 由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接受学校监督管理,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节 监督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广东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监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监察部门是学校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单位、教职工的履职行为等依法进行监察。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监察办法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院(部)、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单位,并可根据有关规定变更或撤销学校的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条 学院(部)的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订和落实学院(部)的发展规划;进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学术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设置、变更、撤销本院(部)内设机构;

(三)根据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本院(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四)监督院(部)教职工履行聘任合同,对本院(部)教职工进行考核管理;

(五)教育和管理学生;

(六)管理并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七)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其他教学科研单位按照设立的宗旨、工作目标和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学院(部)及其他教学科研单位在行使职权时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学院(部)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是学院(部)的政治核心,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的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部)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财务资产、思想政治工作等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院长(主任)、党委(党总支)书记按照会议内容分别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学院(部)设立基层工会组织,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学院(部)党委(党总支)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院(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依照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学校批准的组织规程或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第四章 附属医院

第三十六条 附属医院是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是学校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附属医院院长及其他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十八条 附属医院作为学校的临床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教学、学术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附属医院在履行学校授予的职责方面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具体事项按照学校另外制定的附属医院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人才培养。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突出社会责任感和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广、实践创新能力强的高级医药人才。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以本科生和研究生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成人学历教育以及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生及港澳台侨生教育、非学历教育活动及其他教育合作项目。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确定或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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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广东药学院非直属(附属)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广药〔2015〕7号)